从发展时期上看,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宪法30余年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持此论的人士倾向于认为,为了有效解决纠纷,信访部门应该有更多职权,必须做大做强,要 构建大信访格局。(6)完全消除信访现象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因此,谈论取消信访体制没有实际意义。
诚然,我国的辅助政制,不论是政治协商制度还是信访体制,都是有些不同位阶的法规范性文件做依据的,但这些依据尚不足以使它们具有核心政制的性质。求决类信访和诉讼类信访构成信访的主流,其突出特征是上访,即访民上有关公共机关之门走访,或到相应上级机关乃至进京走访。就纵向的政府关系而言,各级政府之间必须权责明确,都能够在宪法框架内独立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不是现在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来约束下级政府。所以,说这类法外机构的信访处置活动减损核心政制的地位、权威和效能并不过分。据此我们可以说,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但由于宪法、法律既没有赋予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以国家机关的地位,也未授予政治协商会议执掌和行使任何国家权力、享有任何权利,所以,政制协商制度不属于我国核心政制的范围,只是其辅助政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访体制在补充核心政制正义推进效能不足方面所能具有的效用,我国政治决策层显然看得很清楚,并且一直在努力寻求和获取这种效用,这一点可以从他们对信访体制的重视程度中找到证明。或许,相对而言这是消解信访困扰、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宪法框架效能的最合适途径。有的建议在宪法中另立一章,专门规定宪法的解释、监督和修改,特别是要解决对宪法的实施和对违宪行为的处理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程序问题。
耀邦说,我也主张不要。胡绳接着说:对,只是有些国家有,苏联就没有。这种用专门一节规定宪法委员会的做法很不寻常,因为在这一稿第二章的国家机构中,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都是各用一节专门规定的,宪法委员会是列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国家主席和国务院之前的一级国家机关,其地位之高可想而知。有的国家设立了宪法法庭或者宪法委员会。
(三)审查和处理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内蒙古的王建彪建议,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并有权宣布违宪的政策、法律、法令无效。
但不管设立与否,宪法委员会这个名称本身就有令人震撼和遐想的力量,以至无论时人还是后人对那段讨论都给予了不同寻常的重视,一些史料也因之而陆续披露出来。这一稿用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另一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一改第五次讨论稿中专门用一节规定宪法委员会的做法,而将宪法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并列规定,其意旨何在呢?而在规定宪法委员会的同时,这一稿不仅没有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而且也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这说明,这一职权只由宪法委员会行使。
但这一稿中只有两个方案,而笔者有幸看到一份比这一稿更进一步的关于宪法监督四个方案的档案。因为1982年宪法的修改实际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0年9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到1981年7月中旬。意大利宪法规定为十二年,不得立即重新当选。进入1982年5月后,在全民讨论和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改草案中,很多方面要求改革宪法监督制度,代表性的意见之一还是要求设立宪法委员会,但是,这些意见没有被采纳。
民进党中央建议,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监督检查委员会或纪检会,从中央到省市、自治区都设立这个机构,监督宪法实施,宣传维护宪法尊严,检查处理违宪事件,从组织上保证宪法不折不扣地实施。这个表述很容易被理解为加强宪法监督的要求和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是全国人大选出的。说明:参考了罗马尼亚宪法第53条,该条规定:为了对法律的合宪性执行监督以及为通过法律进行准备工作,大国民议会选举在本届任期内的宪法与法律委员会。
(6)1981年6月中国政治学会在北京举行了两次宪法修改问题的学术座谈会,学者李凌、吴杰、程筱鹤、唐守瑶等建议设立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审理违宪案件。上海、天津、四川、湖南、江苏、山西、广西、吉林、河北、山东、辽宁、广东、云南、内蒙、河南等近一半的省市对宪法监督问题提出意见。现实录如下:第一方案:将如下两个条文写入第二章第一节: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理重大违宪问题的机关。法国宪法委员会为九人,此外,历届前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2)1981年6月27日,也就是宪法委员会秘书处酝酿设计宪法委员会的那段时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6](P.842)。是彭真不了解秘书处设计宪法委员会的情况吗?肯定不是。
3、重要政治人物的态度一项宪法制度的确立,与重要政治人物的态度密不可分。也有人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一个专门监督宪法执行的委员会。
第10条、第11条作了以下规定: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理重大违宪问题的机关。为什么是与顾昂然一个人谈呢?会不会是彭真想了解更多动议的背景、细节以及其他情况呢?而在彭真与顾昂然专门谈宪法委员会的四天后,即11月14日、17日、21日的宪法讨论稿中,宪法委员会的设计已被取消了,代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但可以肯定的是,到这时候,彭真也没有对宪法委员会持明确的否定态度,因为如果彭真反对,秘书处工作人员是不可能将这一内容再次写进讨论稿的。随后的结果就可以预见了:以秘书处草拟的10月31日稿为界,所谓宪法委员会的设计就戛然而止,再无声息,此后无论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讨论稿还是交宪法修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讨论稿,都再没有出现宪法委员会的条款,宪法监督的职权被赋予了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
《红旗》杂志社提出,谁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有必要加以规定。说明:以上两个方案是和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密切联系的。所以,在没有发现新的资料前,我们只能推断,4月20日那份简报中所说的对宪法监督的四种建议,实际主要是几位专家的建议。但这种规定仍然面临两个严重问题:一是,宪法委员会究竟处于什么地位,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处于同一地位,还是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高于普通专门委员会,或者是与普通专门委员会地位相同呢?二是,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和处理中央国家机关的重大违宪行为,这个中央国家机关是否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呢?两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这个修改稿仍然没有回答宪法委员会与常委会的地位高低这一核心问题。
他们的态度对宪法委员会能否设立是十分关键的。第四方案:将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条文列入第一章第一节: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法律委员会、民族委员会、计划预算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由以上的材料可以得出三个结论:第一,宪法委员会设计和草拟的时间主要发生在1981年7月前的2、3、4、5几个月内,10月31日再次被提出,但很快被否决了。对违宪问题应设立专门机构,要比较有权威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等的机构负责审议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
还有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给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检查处理违宪案件,同时在人民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审理违宪事件或违宪行为。1981年3月21日,正是秘书处倾心讨论和设计宪法委员会的时候,邓小平与吴冷西专门谈了他对宪法修改的几点意见。
西藏代表团就提出,宪法通过后能否贯彻执行,还很难说。也有的同志提出,宪法委员会的人数还可以考虑再少些。在他的安排下,胡绳专门到12月3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二次会议上,汇报和解释宪法修改草案的情况,彭真与胡绳一起参加了会议,并在胡绳的汇报中不时插话。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宪法委员会。
②根据他的笔记记载,1982年10月9日下午,彭真与胡绳、王汉斌、张友渔、龚育之、项淳一、顾昂然谈修宪问题。它还按照大国民议会的工作规则审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命令,以及部长会议的决议。
胡乔木不提宪法委员会,可以有很多解读,但至少可以说明,在他看来,这不是一个重要的必须作出解释的问题,或者,不设宪法委员会,是没有什么讨论余地的。如果我国要成立宪法委员会,由谁来当其中的组成人员呢?对此,彭真有深切的疑虑。
(第一款)委员会就法律的合宪性提出报告和意见。不少人建议设立专门的权威的机构来监督宪法的执行,这个机构可以称宪法保护委员会、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或者其他名称。